如果您在路边捡到一部手机,先别急着高兴,因为您很可能已经处在危险的边缘。近日,成都崇州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盗窃案,该案的起源正是由被告人捡到一部手机引起的……
2024年11月,被告人杨某强在大划街道某综合服务大厅办事时,在沙发上捡到一部未设置锁屏密码的黑色VIVO手机。打开微信后,他发现微信账户内有4000多元,且没有支付密码,遂通过扫码支付的方式在多家超市消费和兑换现金,共计盗刷1076元后将该手机丢弃。同年12月,民警将被告人杨某强抓获。案发后,被告人杨某强赔偿被害人手机及盗刷资金损失后取得被害人谅解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杨某强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,此次再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076元,属于数额较大,已构成盗窃罪。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自愿认罪认罚,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,依法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。
法官提醒:根据《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的规定,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,“数额较大”的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50%确定。本案被告人杨某强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,再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盗窃他人财物的数额达到800元即属于数额较大,可构成盗窃罪。本案的判决再次敲响警钟,莫让“捡”变成“偷”,勿因“小利”失“大义”!严守法律底线,弘扬诚信美德,让“拾金不昧”成为社会常态!
来源:崇州市人民法院
编辑:张建民
川渝地区媒体求助维权热线请联系张主任:17708086808(微信同号)
疑难复杂案件研讨中心法律热线: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玉强15898195532
企业家权益保障中心法律热线: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于晓荷 15524682485
如有侵权及职业道德监督电话请联系北极海新闻:13478671922(微信同号)
本头条号音频、视频及活动图文信息报道系「北极海新闻」独家制作,并享有版权。未经授权,不得匿名转载。本平台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,如存在不当使用的情况,请相关权利人随时与我们联系删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