实践合同,又称要物合同,是指 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,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。这种合同的特点在于,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并不足以使合同成立,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,合同才能正式生效。实践合同通常适用于一些特殊的合同类型,如保管合同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等。
在实践合同中,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合同的生效要件,而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。因此,违反这一义务不会产生违约责任,但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。与之相对的是诺成合同,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,无需交付标的物或其他给付,合同通常在达成合意时即生效。
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:
成立要件:
诺成合同仅以合意为成立要件,而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。
当事人义务:
在诺成合同中,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,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;而在实践合同中,这些行为只是先合同义务,违反它们不产生违约责任,但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。
了解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,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,确定合同的生效时间,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。